緣起
本院自86年11月1日起,於本院總辦事處(現為院本部)增設公共事務組(現為智財技轉處),早期係負責智慧財產權及科技專利移轉等業務。92年1月22日發布之處務規程第10條第1項第2款條規定:「本處公共事務組掌理下列事項:二、本院法律事務及法規研擬、整編事項。」法律事務的運作始有明文之法令依據。103年1月17日起施行之處務規程,將一般法制業務由公共事務組改隸於秘書處,並增設法制科(今法制處之前身)。另原先屬於智財技轉處之智財法務業務,則於107年3月1日移轉至秘書處法制科。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於本院法制業務屢有關切,為回應社會各界期待,本院於105年4月組成法務人員與法務工作檢討委員會,同年8月該委員會提出「法務人員與法務工作建議書」,認為本院應設置獨立法制單位專門負責法律事務。爰此,不論基於本院行政之法制需求或是回應外界期待,設置法制處確有實需,故本院107年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增設法制處之處務規程修正案,修正後之處務規程於107年3月2日發布施行。嗣本院於107年8月8日成立法制處,由劉秉鑫先生擔任首任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