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研究計畫之利益揭露事項說明
規範說明
本院利益衝突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利管要點)於109年4月15日起增訂第8點規定,規範以公部門經費進行研究計畫之利益揭露事項,其規定內容如下:
- 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自擬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或承接政府機關(構)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時起,應揭露任何自營利事業或其他非政府機關(構)獲得或持有,而可合理認為有影響該研究客觀性之虞之顯著財務利益及其他自認有利益衝突情事,利管會未審定或備查前,不得進行研究計畫;約定於接受補助或委託或合作研究後取得利益者亦同。
- 本院公務預算及科研基金支應之研究計畫,準用前項規定。
立法目的
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在承接公部門經費研究計畫時,該研究計畫可能與該研究人員之財務利益相互關聯,因為其私人利益進而影響科學研究客觀性及學術公信力,因此增訂利管要點增訂第8點規定,以資規範。
揭露程序
PI依照利管要點第8點進行揭露程序,只需填妥「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揭露表(公部門經費案件)」,再視揭露的結果是否有「揭露對象」及「顯著財務利益」資訊決定後續審議流程:
- 如果無「揭露對象」或有「揭露對象」但無「顯著財務利益資訊」→所(中心)留存揭露表,備查結案。
- 如果有「揭露對象」且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揭露案送至本院「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進行書面或會議審議程序,作成決議並經本院核定後依決議內容辦理。
Q & A
Q1:公部門經費揭露案件的「揭露對象」為何?如何特定?
答:任何可合理認為有影響該研究客觀性之虞之顯著財務利益及其他自認有利益衝突情事,即為PI的揭露事項,而揭露事項的財務利益來源或相關者:營利事業或其他非政府機關(構),即為揭露對象,揭露對象並非提供研究計畫經費之政府機關(構)。
案例說明:
PI擬申請科技部補助的研究計畫,在以下例舉情形,PI如於生技公司A或生技公司B具有顯著財務利益,該公司即為該案之「揭露對象」:
- 如果生技公司A所研發(或生產、改良)的產品或服務,與這個科技部補助的研究計畫的研究成果有關聯,並且PI於生技公司A有「顯著財務利益」時。
- 如果生技公司A可能生產(或商業化)這個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的研究成果(如藥品、設備機械等),並且PI於生技公司A有「顯著財務利益」時。
- 如果生技公司A生產、販售的產品,透過這個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進行測試、使用,並且PI於生技公司A有「顯著財務利益」時
- 如果生技公司A為這個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部份或全部)的承包廠商、或研究計畫使用場地的出租人,並且PI於生技公司A有「顯著財務利益」時。
- 如果生技公司A參與這個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的執行,且被列名為參與研究者,並且PI於生技公司A有「顯著財務利益」時。
- 如果生技公司A可能採購這個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的研究成果,並且PI於生技公司A有「顯著財務利益」時。
- PI於任何其他對象(如生技公司B)有顯著財務利益,而且可合理認為有影響該研究客觀性之虞之情形時。
Q2:參考前述案例,如果公部門經費揭露案件的「揭露對象」不只一個時,應如何填表?
答:原則上無「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案件可以數個案件合併填寫於同一張揭露表;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案件,則必須分別填表;假設「揭露對象」有3個時:
- 如果PI與3個揭露對象間,皆無「顯著財務利益資訊」時,可以合併填寫於同一張揭露表。如果皆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時,則應分別填寫3張揭露表。
- 如果PI與3個揭露對象間,其中2個沒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1個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時,則2個沒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的案件可以合併填寫於同一張揭露表,1個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的案件另外填寫一張揭露表。
- 如果PI與3個揭露對象間,其中1個沒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2個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時,因為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案件必須分別填表,故本案PI須分別填寫3張揭露表。
Q3:「權利金」、「授權金」、「人事費」、「研究津貼」、「兼職費」、「顧問費」等項目是否計入15萬元財產上利益?
答:說明如下:
- 如果PI與揭露對象間,有因技轉合約取得的權利金、授權金,此權利金、授權金為依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所分配的權益收入,而非從揭露對象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故不用計入15萬元財產上利益。
- 因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取得的人事費(如計畫主持人費)、研究津貼等項目,因這類合約本院於審查時已經斟酌研究計畫目標及經費編列的合理性而核定簽訂,故不用計入15萬元財產上利益。另外,有關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編列如:業務費、設備費、管理費等項目,因為本來就不屬於個人財產上利益,故不用計入。
- 因兼職而取得的兼職費、顧問費,為PI定期、直接自「揭露對象」取得的財務上利益,性質上與前述所述項目不同,應計入15萬元財產上利益。
- 例如:PI因本院核定的生技公司A技轉合約,而取得權利金共計10萬元,且另外自生技公司A取得5萬元的財產上利益時,因權利金的10萬元不計入,所以其他5萬元的財產上利益,因未達揭露門檻而無須於揭露表中揭露。
- 例如:PI至生技公司A擔任科學技術諮詢委員,依合約可以取得兼職費1個月2萬元時,則這2萬元 x 12個月 = 24萬元的兼職費,應計入15萬元財產上利益,且因為超過15萬元的揭露門檻而須於揭露表中說明。
Q4:如果財產上利益為持有「股權」時,揭露的門檻為何?
答:視「揭露對象」是否為上市(櫃)公司而有不同的揭露門檻,以「揭露日」為基準,如果「持有」的股權為:
- 上市(櫃)公司的股權:持有的股權總數達5%時,PI必須於揭露表「顯著財務利益資訊」第2欄中揭露並說明;未達5%時,PI於揭露表「顯著財務利益資訊」第2欄中勾選「否」即可。
- 非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不論持有的股權總數,PI皆須於揭露表「顯著財務利益資訊」第2欄中揭露並說明。
是否為上市(櫃)公司,可至「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網站上查詢。
Q5:有關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等,是否有擔任「揭露對象」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職務,是否有輔助的網站可以查詢?
答:有輔助的網站可供查詢,視揭露對象為「營利事業」或營利事業以外的「非政府機關(構)」而可至不同的網站查詢:
- 如果是「營利事業」(例如:公司),可至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上查詢:
(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 如果是「非政府機關(構)」(例如:財團法人),可至司法院網站:「查詢服務」→「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頁面查詢:
(https://aomp109.judicial.gov.tw/judbp/whd6k/WHD6K01.htm)
- 公示資料以外的利益關係,仍須據實填寫。
Q6:如果有除前述事項以外,其他自己認為可能有利益衝突的事情,可以如何揭露?
答:如果有前述事項以外,其他自己認為可能有利益衝突的事情,或是不確定是否有利益衝突的事情,皆可以於揭露表「顯著財務利益資訊」第4欄填寫,再由本院「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審議個案是否須採行相關的迴避或管理措施。
Q7:應於何時填寫揭露表?
答:依利管要點第8點規定,於研究計畫「執行前」須完成揭露程序,故原則上可於研究計畫獲得核定後再填寫揭露表。不過因為有顯著財務利益的揭露案需要送利管會審議,約1個月(書面審)至3個月(會議審)左右的行政時程,如果計畫核定後到計畫執行的期間過短,為了避免審議時程延誤計畫的執行,建議於提出計畫申請時即填寫揭露表。又本院公務預算及科研基金支應之研究計畫,如於研究計畫申請時要求填寫揭露表以供計畫審查,則應依其規定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