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管要點第8點案件配套措施流程說明
配套措施流程圖:
一、院內經費支應之研究計畫、科技部補助之研究計畫
二、各所(中心)自行核定經費之研究計畫、院長、副院長、秘書長統籌款支應之研究計畫
配套措施各單位權責說明:
承辦單位 |
應辦事項 |
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 |
完成「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揭露表(公部門經費案件)」之填寫。 |
填表時機: 依利管要點第8點規定,於研究計畫「執行前」須完成揭露程序,故原則上可於研究計畫獲得核定後再填寫揭露表。不過因為有顯著財務利益的揭露案需要送利管會審議,約1個月(書面審)至3個月(會議審)左右的行政時程,如果計畫核定後到計畫執行的期間過短,為了避免審議時程延誤計畫的執行,建議於提出計畫申請時即填寫揭露表。又本院公務預算及科研基金支應之研究計畫,如於研究計畫申請時要求填寫揭露表以供計畫審查,則應依其規定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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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填寫完畢之揭露表送交各所(中心)專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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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中心)專責人員 |
確認各研究計畫已完成揭露表之填寫。 |
如為「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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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無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案件: 請登錄於彙整表,登錄後即備查完成揭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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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妥善留存揭露表正本,並建檔列管,供日後調閱或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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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 |
彙整全院各所(中心)檢送之「彙整表」及「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揭露表」資料。 |
將「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揭露表」之案件資料,彙整檢送予經利管會召集人指定之主審委員進行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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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意見採「書面審」時,將主審委員初審意見,彙整予其他委員進行投票,如有1/2以上委員同意初審意見者,即以初審意見為利管會決議,陳報本院核定後執行,並通知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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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意見採「會議審」或前述未達1/2委員同意之案件,則進行會議審查,將決議作成會議紀錄後,陳報本院核定後執行,並通知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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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管會 |
經利管會召集人指定之主審委員進行初審,決定採書面審或會議審,並提供說明或意見。 |
初審意見採「書面審」,其他委員就主審委員之初審意見進行投票,如有1/2以上委員同意初審意見者,即以初審意見為利管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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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意見採「會議審」或前述未達1/2委員同意之案件,則進行會議審查,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應得過半數委員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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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承辦單位(學術處或國際處等) |
待計畫核定後,提供計畫核定清單予所方確認清單內之案件是否皆已完成揭露程序,待所方回報確認結果後,即可撥款執行。(在計畫審查須審酌利益揭露情形之案件,應先請所方提供揭露內容,再送計畫審查) |
備註:
院外經費支應之研究計畫(科技部計畫除外)
研究人員承接「政府機關(構)補助之研究計畫」(科技部計畫除外)、「政府機關(構)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如中央氣象局委託研究計畫、國際合作計畫)時,配套措施流程與前述流程略有不同,概述如下:
- 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填具揭露表,填畢後將揭露表送予各自所、中心之專責人員,請所、中心專責人員將案件登錄於前述彙整表。
- 各所、中心發函將研究計畫之契約送至院方審閱時,請將「彙整表」(Excel檔)及「有揭露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揭露表」(掃描PDF檔,如無免附)之電子檔案,以電郵寄予計畫承辦單位(如學術及儀器事務處、國際事務處等)及法制處利管專用信箱(coic@gate.sinica.edu.tw),以利完成揭露程序。
- 如為「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案件,須待法制處回覆利管會審議結果後,計畫承辦單位即可撥款予所方執行。
是否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判斷標準:
一、個案資訊 |
本件揭露案之揭露對象(即營利事業或其他非政府機關/構): □無(無需填寫下方欄位,請於表末填寫揭露日及簽名) □有;說明如下: |
二、顯著財務利益資訊 |
□否 □是;說明如下: |
□否 □是;說明如下: |
□否 □是;說明如下: |
□否 □是;說明如下: |
- 揭露表「顯著財務利益資訊」欄中上述4個問題,只要有其中一個問題勾選「是」,即屬「有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案件。
- 揭露表「個案資訊」欄中「揭露對象」勾選「無」或「顯著財務利益資訊」欄中上述4個問題皆勾選「無」,即屬「無顯著財務利益資訊」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