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3屆第8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08年3月4日(星期一)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點:本院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主席:黃主任委員進興
出席:
彭信坤委員、孫以瀚委員、劉秉鑫委員
林怡君委員、吳重禮委員、王寳貫委員
邱繼輝委員、謝國雄委員、簡資修委員
黃舒芃委員、邱文聰委員
請假:
李建良委員、吳素幸委員、胡台麗委員
陳玉如委員
記 錄:黃眇蜻
提 案 單 位: 總務處、人事室
列 席 單 位: 法制處
壹、主席致詞
貳、報告事項:前次法規會討論提案追蹤報告。(第1-2頁)
上次(第3屆第7次)會議提案 |
提案單位 |
會議決議 |
法定程序辦理情形 |
一、中央研究院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作業要點草案 |
智財技轉處 |
本案擱置 |
將持續研議修正草案內容 |
二、中央研究院專利申請及維護作業要點草案 |
智財技轉處 |
本案擱置 |
將持續研議修正草案內容 |
三、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及研究技師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及第5點修正草案 |
人事室 |
照案通過 |
業已提報本院108年1月24日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俟會議紀錄完成,簽陳院長核定後實施。 |
參、討論事項:
提案一: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修正草案1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總務處】
說 明:
一、本案於108年2月19日第999次主管會報提報提案討論並決
議,提送本會討論。
二、請參閱草案總說明。
三、請參閱對照表。
擬 辦 :如討論通過,提案單位擬依中央研究院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7點第4款規定,送請院務會議審議。
討論紀要:
ㄧ、南部院區乃對外行文之正式名稱,待未來相關領域成熟,可
能於其轄下成立2至3個研究中心。
二、南院處掌理事項部分,除原提案單位所列南院處掌理事項
外,本院處務規程修正草案條文第15條增列第5款「產學合作相關事項」,原第5款移列至第6款,其餘不變。
決 議 :依上開討論紀要第二點修正通過,修正後之總說明及對照表
如後附。
提案二:中央研究院編制表修正草案1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 明:
一、本案於108年2月19日第999次主管會報提報提案討論並決
議,提送本會討論。
二、請參閱草案總說明。
三、請參閱對照表。
擬 辦 :如討論通過,提案單位擬依中央研究院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7點第4款規定,送請院務會議審議。
決 議 : 照案通過,通過之總說明及對照表如後附。
肆、散會:11時10分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處務規程茲因應本院設立南部院區,推動相關業務之實際需要,擬於院本部設置「南院處」,原院本部下設之單位職掌須併同修正。現行處務規程條文二十九條,合計修正一條、新增一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十五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使南部院區營運順利,設置南院處負責管理營運南部院
區,及與院本部之各項事務協調及聯繫。(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 配合於第十五條明定南院處之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五
條)
三、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第三十條)。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章名未修正 |
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及院務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程。 |
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及院務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程。 |
本條未修正。 |
第二條 本規程依相關事務區分為院本部職掌及院務會議。 |
第二條 本規程依相關事務區分為院本部職掌及院務會議。 |
本條未修正。 |
第二章 院本部職掌 |
第二章 院本部職掌 |
章名未修正 |
第三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 處理院務。 |
第三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 處理院務。 |
本條未修正。 |
第四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院本部人員處理本院行政 工作;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政工作。 |
第四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院本部人員處理本院行政 工作;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政工作。 |
本條未修正。 |
第五條 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院 本部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 關於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者,得由該單位主管簽 署發出,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 |
第五條 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院 本部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 關於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者,得由該單位主管簽 署發出,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 |
本條未修正。 |
第六條 院內文書往來均由主管人簽署。 |
第六條 院內文書往來均由主管人簽署。 |
本條未修正。 |
第七條 院本部設秘書處、總務處、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資訊服務處、國際事務處、智財技轉處、法制處、南院處、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分別掌理本院組織法、本規程規定及奉長官交辦之有關事務,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
第七條 院本部設秘書處、總務處、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資訊服務處、國際事務處、智財技轉處、法制處、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分別掌理本院組織法、本規程規定及奉長官交辦之有關事務,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
南部院區事務應須符合本院組織法及本院處務規程,為使其營運順利,設置南院處負責管理營運南部院區,及與院本部之各項事務協調及聯繫。 |
第八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處理、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院士會議、評議會、院務會議與各種重要會議議事及 選舉事項。 三、年度施政計畫及業務概況彙編事項。 四、文稿撰擬及彙報事項。 五、立法院與媒體聯絡及協調事項。 六、科普教育推廣、週報發行及服務信箱處理事項。 七、院長交辦事項。 |
第八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處理、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院士會議、評議會、院務會議與各種重要會議議事及 選舉事項。 三、年度施政計畫及業務概況彙編事項。 四、文稿撰擬及彙報事項。 五、立法院與媒體聯絡及協調事項。 六、科普教育推廣、週報發行及服務信箱處理事項。 七、院長交辦事項。 |
本條未修正。 |
第九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本部經管之土地、財產、物品、車輛、宿舍、辦公 處所、集會及環境景觀等管理事項。 二、院本部經管之營建、機電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三、本院工友管理事項。 四、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安全衛生管理及醫療保健等相關事項。 六、院本部主辦之營建、機電等相關工程事項。 七、院本部經管之設備、設施等修繕及維護事項。 八、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九、院本部所屬館舍之營運管理事項。 十、協助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辦理營繕、 機電工程及房舍修建事項。 十一、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相關設施之管理、營運及維護事項。 十二、院長交辦事項。 |
第九條 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本部經管之土地、財產、物品、車輛、宿舍、辦公 處所、集會及環境景觀等管理事項。 二、院本部經管之營建、機電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事項。 三、本院工友管理事項。 四、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安全衛生管理及醫療保健等相關事項。 六、院本部主辦之營建、機電等相關工程事項。 七、院本部經管之設備、設施等修繕及維護事項。 八、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九、院本部所屬館舍之營運管理事項。 十、協助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辦理營繕、 機電工程及房舍修建事項。 十一、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相關設施之管理、營運及維護事項。 十二、院長交辦事項。 |
本條未修正。 |
第十條 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 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 四、研究人員聘任審查等行政事項。 五、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 六、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項。 七、參與國家科技政策及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八、學術倫理案件審查之行政事項。 九、院內外各項研究計畫及學術獎助之申請辦理事項。 十、本院貴重儀器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運。 十一、本院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益評鑑。 十二、院長交辦事項。 |
第十條 學術及儀器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 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 四、研究人員聘任審查等行政事項。 五、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 六、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項。 七、參與國家科技政策及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八、學術倫理案件審查之行政事項。 九、院內外各項研究計畫及學術獎助之申請辦理事項。 十、本院貴重儀器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運。 十一、本院貴重儀器之使用效益評鑑。 十二、院長交辦事項。 |
本條未修正。 |
第十一條 資訊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等事項。 二、本院一般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訓練等事項。 三、本院網路、計算與儲存等公共資訊設施之規劃、建置 及維運等事項。 四、本院資通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資訊技術服務事項。 五、本院學術研究之資訊技術服務事項。 六、協助本院行政作業自動化事項。 七、協助本院圖書資訊業務自動化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
第十一條 資訊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等事項。 二、本院一般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及訓練等事項。 三、本院網路、計算與儲存等公共資訊設施之規劃、建置 及維運等事項。 四、本院資通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資訊技術服務事項。 五、本院學術研究之資訊技術服務事項。 六、協助本院行政作業自動化事項。 七、協助本院圖書資訊業務自動化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
本條未修正。 |
第十二條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研究生學程及學位學程。 二、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事項。 三、國際科學組織事務。 四、舉辦本院系列講座。 五、外籍人士服務。 六、安排國際重要訪賓活動。 七、兩岸學術交流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
第十二條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研究生學程及學位學程。 二、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事項。 三、國際科學組織事務。 四、舉辦本院系列講座。 五、外籍人士服務。 六、安排國際重要訪賓活動。 七、兩岸學術交流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
本條未修正。 |
第十三條 智財技轉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智慧財產權管理、推廣、運用、維護及收入分配 事項。 二、本院產學合作相關事項。 三、本院研究成果商業開發、技轉、合作新創公司之輔導 育成、育成中心業務管理及相關人才培育事項。 四、院長交辦事項。 |
第十三條 智財技轉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智慧財產權管理、推廣、運用、維護及收入分配 事項。 二、本院產學合作相關事項。 三、本院研究成果商業開發、技轉、合作新創公司之輔導 育成、育成中心業務管理及相關人才培育事項。 四、院長交辦事項。 |
本條未修正。 |
第十四條 法制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法律事務及法規研擬諮詢、整編及救濟事項。 二、本院智財法務事項。 三、本院利益衝突管理事項。 四、本院契約審閱及爭議事項。 五、院長交辦事項。 |
第十四條 法制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法律事務及法規研擬諮詢、整編及救濟事項。 二、本院智財法務事項。 三、本院利益衝突管理事項。 四、本院契約審閱及爭議事項。 五、院長交辦事項。 |
本條未修正。 |
第十五條 南院處掌理南部院區下列事項: 一、整體營運、行政管理與營繕工程之規劃及執行。 二、貴重儀器設施之設置、管理、維運及使用效益評鑑。 三、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 四、資訊業務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五、產學合作相關事項。 六、院長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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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
第十五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十七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
第十六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十八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七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十九條 院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八條 院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三章 院務會議 |
第三章 院務會議 |
章名未修正 |
第二十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十一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七人。 |
第十九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及本院十一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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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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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經民主程序推舉候選人一名,研究人員亦得自由報名成為該組選任代表候選人。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二十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自行經民主程序推舉候選人一名,研究人員亦得自由報名成為該組選任代表候選人。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到程序,且尚在聘期中者。 二、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在本院支薪者。 三、年度中奉准休假進修,未出國者。 下列人員無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資格,但有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在本院支薪者。 二、經其他單位(含公民營企業)借調,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歸建者。 三、奉准出國,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返回國內者。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離職、借調其他單位或出國達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資格。 |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人員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到程序,且尚在聘期中者。 二、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在本院支薪者。 三、年度中奉准休假進修,未出國者。 下列人員無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資格,但有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在本院支薪者。 二、經其他單位(含公民營企業)借調,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歸建者。 三、奉准出國,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返回國內者。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離職、借調其他單位或出國達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資格。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二十三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二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二十四條 院務會議議定下列法規: 一、本院處務規程。 二、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 三、各項明定需經院務會議通過之法規。 院務會議審議或核備下列事項: 一、本院組織法及各項組織規程修正之初審。 二、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之設立、組織及興革事宜之初審。 三、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所屬館、室、技術中心、研究站及專題中心之設立。 四、特聘研究員擬聘案之核備。 五、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資格之核備。 六、因院務會議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各種委員會。 七、影響全院人員權益之重要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
第二十三條 院務會議議定下列法規: 一、本院處務規程。 二、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 三、各項明定需經院務會議通過之法規。 院務會議審議或核備下列事項: 一、本院組織法及各項組織規程修正之初審。 二、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之設立、組織及興革事宜之初審。 三、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所屬館、室、技術中心、研究站及專題中心之設立。 四、特聘研究員擬聘案之核備。 五、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資格之核備。 六、因院務會議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各種委員會。 七、影響全院人員權益之重要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二十五條 院務會議以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院務會議議案除各行政單位依相關規定提案外,其他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十分之一連署,並於開會前十四日送秘書處列入議程;臨時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五分之一連署。 |
第二十四條 院務會議以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院務會議議案除各行政單位依相關規定提案外,其他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十分之一連署,並於開會前十四日送秘書處列入議程;臨時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五分之一連署。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二十六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 研究人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務會議其他研究人員代表出席;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每一受委託人員同時只能代表一人。 |
第二十五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 研究人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務會議其他研究人員代表出席;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每一受委託人員同時只能代表一人。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二十七條 一般議案之通過,須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討論研究人員資格案時,職級低於受審議人職級之研究人員代表應迴避。 |
第二十六條 一般議案之通過,須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討論研究人員資格案時,職級低於受審議人職級之研究人員代表應迴避。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二十八條 院務會議一切議決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 |
第二十七條 院務會議一切議決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四章 附則 |
第四章 附則 |
章名未修正 |
第二十九條 本院人事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
第二十八條 本院人事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